白酒企业财报常识点
甬台酒股份公司主业是生产销售甬台酒,该企业还有一家全资子公司——甬台酒销售公司,在经营过程中他日常的活动时这样的:
经销商向甬台酒销售企业付了定金1130元,购买甬台酒,但是由于没有存货,甬台酒销售公司与经销商约定好先收下1130元,等年底交货。此时合并报表中记录下“合同负债——1000元,其他流动负债(增值税销项)——130元”;
由于甬台酒股份公司在经销商购买酒时会给经销商进行10%折扣,折扣金额是在下一次买酒时进行抵扣,(销售发票金额-折扣金额)作为下一次的营业收入。此时在合并报表中记录“合同负债-应付经销商尚未结算的折扣与折让——100元”。(注:不同公司,折扣处理方式不同)
甬台酒股份公司收到任务后,立马从原材料商这进了100元的货,实际付给原材料商100×1.13 = 113元,在合并报表中记录营业成本100元,13元增值税进项;
甬台酒股份公司生产出的酒卖给甬台酒销售公司,此时在合并报表中记录下“税金及附加-消费税”;
甬台酒销售公司把酒交给经销商,完成此轮销售。此时在合并报表中划去“合同负债——1000元,其他流动负债(增值税)——130元”;并记录下“营业收入——1000元,增值税销项130元”。
交完货后,甬台酒股份公司拿着13元增值税税票与117元现金去缴纳130元增值税,此时公司留在手里的是 1130 - 113 -117 = 1000 - 100 =900元;另外还要缴纳消费税,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的等等税共计20元。最后根据利润总额再缴纳企业所得税(利润总额×25%)
年终公司整理报表得到了以下几项:
营业收入1000元,营业成本100元,税金及附加130+20=150元,营业利润750元,所得税费用187.5元,净利润562.5元。
第二年,同一个经销商再来买1130元的酒,由于之前买酒还留着10%的折扣,因此交完酒后,合并报表记录下“营业收入=1000-100 = 900元”。
白酒企业的销售过程简单描述的话就和上面的过程类似,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一.合同负债
合同负债与合同资产是2020年开始出现的新科目。
通俗的讲,合同负债是货还没给别人,钱收到了,但未来必须交货。
而合同资产是货先给别人了,钱还没收到,但约定了收钱的时间和条件。
从意思上看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很像,但实际存在差异。
合同负债预定了未来必须交货,言下之意就是:只有交货义务,不能退钱;而预收款是客户预先支付的钱,客户既可以要求供货,也可以要求退钱。
合同负债的会计流程大概是这样:
签订合同,客户交钱确认合同负债,货物送达,合同负债确认为营业收入。
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不同,是不包含增值税的,增值税挪到“其他流动负债”科目中。
二.税金及附加之消费税
消费税是在1994年开设的新税种,全部税款归中央政府所有。目前主力税源在烟、酒、汽油和汽车四大类,其他产品占比很小。香烟在批发环节征收,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,酒和油在生产环节征收。
白酒消费税分为两部分,合并征收。一个是从价税,目前税率是销售额(不含增值税)的20%,而是从量税,目前为1元/L(或kg)。对高端白酒而言,主要影响是从价税。而对于低价酒消费税,就需要考虑从量税因素。
由于销售税只对生产厂家征收,所以各家酒厂都搞避税把戏,自设销售公司,然后生产厂用很低的价格卖给销售公司,减少消费税。
为给漏洞打上补丁,2017年5月1日开始一律按照销售卖出价格的60%计算。于是目前消费税 = 对外销售价格×60% ×20% + 从量税。
以茅台公司为例,若茅台酒出厂价为969元,增值税税率13%,那么目前从价消费税 = 969÷113% × 60% × 20% = 102.9元,从量税为0.5元/500ml,因此每标准瓶含消费税103.4元。
对于高档白酒,计算消费税时,从量税可以忽略。比如茅台酒2020年以3.43万吨销售创造848亿营收,从价税为848×12%=101.8亿,而从量税仅为0.343亿。从量税只占消费税总额约0.33%,毛估时可直接忽略不计。
但计算中低端白酒时,不能这样忽略。以洋河为例,2020年销售白酒15.6万吨,产生营收201亿,从价税24亿,从量税1.56亿。从量税占消费税总额的比例为6.1%。
消费税由于全部归中央政府,而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可以分成40%。消费税多,税前利润少,所得税少;消费税少,税前利润多,所得税多。所以,消费税会因为央地博弈产生波动(有利于股东的波动)。
销售公司收下没有卖出去的酒后,在合并报表时,不确认相关利润及企业所得税,而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记录。
三.税金及附加之增值税
税率为13%的增值税是价外税,是对增加值部分征税。
所谓价外税,就是报表里记录了100元原料成本,但实际支付给供货商的是100×1.13=113元。报表里记录了1000元的营收,实际收买家的钱是1130元。
公司收到1130元后,拿着供货商给的13元增值税税票+117元现金去交130元增值税。留在公司手上的是1130 - 113 - 117 = 1000- 100 = 900(毛利率90%)。而实际真正支付的增值税为 900 × 13% = 1000 × 13% - 100 ×13%。
计算增值税时,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(营收×13%)计算,是在毛估状态下忽略了增值税进项税(营业成本×13%)。而实际付出的增值税是=销项税-进项税。
对于高毛利率的企业,可以忽略进项税,用销项税毛估。但是对于低毛率企业,则需要额外考虑进项税的影响。
四.税金及附加之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相关
城建税是以增值税+消费税的总额为税基,但依据企业所处区域不同,税率是不同的。具体税率企业年报中都会有披露。
一般来说,企业位于市区的,城建税税率为7%;县城和镇上的,税率为5%;在农村的,税率为1%。
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基与城建税一样,都是增值税+消费税之和。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%与2%。
税金及附加主要包含消费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费附加几个税种,还有其他可以忽略不记的小税种。
对于高端白酒而言,税金及附加一般占营收的14%~15%。
税金及附加 ≈ 消费税+城建税+教育费附加+地方教育费附加 ≈ 营业收入×12% +营业收入×(13%+12%)×(7%+3%+2%)=营业收入×15%
而对于低端白酒,由于增值税进项与消费税从量税影响,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五.经销商未结算折扣
每个厂家返点方式和结算要求都是公司的商业机密,不对外披露。以下只介绍会计处理方式,数据为随口举例。
洋河返点的会计处理手法和上述例子相同。
假设五粮液的返点比例(为表述简单起见,忽略增值税问题,以下都是不含增值税数据):当期销售达到1000万以上的经销商,享受3%比例的返点。
经销商支付给五粮液不含税购酒款1000万元后,五粮液账目上展示的就是:营业收入1000万,销售费用30万。
两种记录方式,无所谓优劣,只要在阅读财报时能够进行区分就行。
2020年1月1日起准则切换后,预收账款转换成合同负债的过程中,不同公司对预收账款里含有的增值税款,有不同的处理方式。
原来预收账款里时包含了公司代税务局收的增值税,而合同负债科目是不含增值税的。在转换过程中,增值税对应款项的处理方式也有两种。
以洋河为例,洋河是将预收账款和应付经销商折扣,全额合并到“合同负债”的,没有将代收增值税分离出来,五粮液也是这么操作的。
但是泸州老窖是把预收款项中不含税的部分列入合同负债,把增值税金列入其他流动负债——应交税款。
老窖这样的操作的原因可能是:
一般而言,预收款项支付的是全部货款的一部分,提货时支付尾款的,公司可以把全部预收计入合同负债,假设不含税,待经销商支付尾款时,一并支付全额增值税。
公司也可以将预收账款按照税负比例,将所含税款计入应交税款,剩余部分计入合同负债。待经销商补足尾款时,同样分别按照比例计入合同负债和应缴税款中。
而预收款时支付了全部款项的,就只能按照老窖的操作,将不含税的部分列入合同负债,增值税列入应缴税款。同样,期间预收款消耗的金额必然是含税金额,扣除税款后的金额才是营业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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